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
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 未达到病退年龄的因病、非因公致残,并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
3 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他人员。
(一)经办流程
全月(法定节假日除外)持相关资料到就近医保中心办理参保及退休业务。也可通过“沈阳智慧医保”掌上渠道、个人网厅、辽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 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2 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3 符合医疗保险退休条件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持《退休审核表》原件、《养老保险金计发核定表》原件或《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职)表》原件、《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等原件到窗口办理退休业务;未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参保手续。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4〕28号)。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比例缴费,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22号)。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在每年首次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2016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元。退休人员2024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4元,按照每月2元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扣缴。按5.6%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025年缴费标准为24元,于2025年1月通过原渠道(税务缴费渠道)一次性全额缴纳。
大额补助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关于执行省医保待遇清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1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25号)。
2024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参保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由男满25年逐步调整为男满30年。调整方式为每年递增1年的方式,至2028年调整为30年。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
根据《关于执行省医保待遇清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1号),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达到我市职工医保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0年。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沈阳统筹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已达到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划入自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计算。
202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继续按月缴费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继续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年龄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按《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第十条第一款方法计算缴费。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5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41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
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即办理参保登记并连续缴费3个月(中断3个月以内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沈医保发〔2022〕2号文出台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我市统筹范围内单位转灵活就业)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在外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医保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 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接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前缴费未中断或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含3 个月)并补缴中断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19号)。
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发〔2008〕1号)、《关于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县、新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办发〔2009〕11号)、《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1 补缴时间: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可选择一次性足额补齐在2021年12月前欠缴部分。补齐欠费后若仍不满足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须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2 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167.42元/月,2010年9月-2012年7月缴费标准为194.28元/月,2012年8月-2014年6月缴费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缴费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缴费标准为276.08元/月,2016年7月-2017年6月缴费标准为289.2元/月,2017年7月-2018年6月缴费标准为310.28元/月,2018年7月-2019年6月缴费标准为337.21元/月,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标准为356.59元/月,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标准为378.15元/月,2021年7月-2022年6月缴费标准为417.38元/月,2022年7月-2023年12月缴费标准为450.36元/月,2024年1月-2024年12月缴费标准为469.2元/月,2025年1月起缴费标准为484.38元/月,2025年12月起缴费标准为484.56元/月。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19号)。
1 急诊: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2 门诊慢特病: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医保〔2022〕79号)、《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材料的通知》(辽医保〔2023〕36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3号)、《关于调整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31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7号)、《关于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15号)。
1.病种范围:特殊病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
慢性病病种: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乙型肝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肌梗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术后抗栓治疗、结核病(普通型)。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中透析比例为94%,其余病种85%;慢性病病种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3.认定:患有门诊特殊病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特殊病待遇。
2024年不再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不再开展门诊慢性病认定,门诊医疗费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3 门诊统筹:
政策依据: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沈医保发〔2023〕19号)。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标准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 费用发生地 |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 |
|---|---|---|---|---|---|
| 在职 | 退休 | ||||
| 市级统筹范围 | 特三级 | 600元/年 | 50% | 55% | 12000元/人/年 |
| 三级 | 400元/年 | 55% | 60% | ||
| 二级、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 | 200元/年 | 65% | 70% | ||
| 一级及以下 | 200元/年 | 70% | 75% | ||
注:1.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已经认定并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门诊慢性病之外的门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就医、结算,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7800 元。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关于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3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10号)。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 费用发生地 |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 市级统筹范围内 | 一 级 | 200 | 94% | 97% | 6% | 3% |
| 区属二级 | 300 | 93% | 96% | 7% | 4% | |
| 市属二级 | 300 | 93% | 96% | 7% | 4% | |
| 三 级 | 600 | 88% | 91% | 12% | 9% | |
| 特大型三级 | 1200 | 86% | 89% | 14% | 11% | |
注: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2次;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政策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联发〔2022〕8号)。
1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以上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本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是指:户口、房产证、居住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备案材料即可)。
2 临时外出人员:指除上述情况外,各类临时在异地就医的人员(含原异地转诊、探亲人员)。
沈阳作为参保地,我市参保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采取“即申即享”备案,在异地办理住院登记同时自动生成备案信息,备案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如就医地有备案需要,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参保人提交的备案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在参保地及备案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我市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1)参保人出院结算前成功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可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结算。
(2)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我市住院就医享受减免起付标准的,累加异地住院就医次数。
(3)2025年5月31日前,已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4 临时外出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
5 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含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以外)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上述情况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2倍,报销比例不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我市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6 异地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上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且支持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保留我市门诊统筹就医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享受异地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7 异地门诊慢特病结算待遇:具有高血压、糖尿病、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10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具有我省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未能联网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我市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其中,透析等定额管理病种,以我市人均月结算定额作为支付限额管理。门诊慢特病定额管理的病种,对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地执行同一限额管理。
8 结算方式: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9 异地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掌上渠道、盛事通APP等,线上办理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进行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10 备案有效时限:
异地户口本和异地房产证:备案长期有效;
异地居住证:备案终止时间与居住证有效期一致。其中,无终止日期的居住证,备案有效期默认为签发之日起1年,到期需及时提供居住证签注证明,否则自动终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44号)、《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2号)。
1 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本市就医人员
|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 补偿比例 | |
|---|---|---|
|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 40% | |
|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 50% | |
|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 60% | |
|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 70% | |
临时外出人员
|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 补偿比例 | |
|---|---|---|
|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 10% | |
|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 15% | |
|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 20% | |
|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 25% | |
5 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联发〔2022〕8号)、《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透析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21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22号)。
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仍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等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地持卡就医,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按50%降低上述起付标准和各项个人自付比例给予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部分除外)。其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类别,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职人员透析报销比例为94%,其余病种报销比例为90.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5.5%。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联发〔2022〕8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4〕2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4〕29号)。
1 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均按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报销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
2 生育待遇
1.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3.2025年1月1日起,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包括生育住院,含怀孕满28周及以上引产、死胎,免除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4.2024年1月1日起,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
5.2025年1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省内“辅助生殖门诊”就诊,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最多享受2次。
6.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4〕4号)。
报销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及产前检查、辅助生殖门诊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后,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沈阳市医保局网站个人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沈阳智慧医保”掌上渠道线上申请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一)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二)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资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三)报销产前检查、产后检查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病历资料。
(四)报销辅助生殖门诊医疗费所需资料(限辽宁省内就诊)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病历资料。
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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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s://ybj.shenyang.gov.cn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